日本政府本周五通过一项修法提案,拟将政府承接能源运输再保险风险的范围,从伊朗原油扩大至指定国家的原油、液化天然气(LNG)和特定石油产品。
此次调整针对船主责任保险,旨在外国再保险承保被禁止时,维持向日本运输相关能源的赔偿保障。
修法拟将现行《特定油轮法》的适用船舶,扩展至符合条件的LNG和石油产品运输船,并将法律名称中的“特定油轮”改为“特定船舶”。石油产品须属于维持国民生存、生活或经济活动所必需,且依赖或预计将依赖海运进口的物资,实际品种由政令列明。
对来源地的认定,三类货物并不完全相同:原油以指定国家为原产地,LNG及特定石油产品则以指定国家为装船地。法案对相应运输船还设有卸货限制,要求所运相关货物仅在日本卸载,保障范围因而与向日本供货的具体航运安排相联系。
法案拟按货物类别,通过政令指定受到相关再保险禁令影响的国家或地区。禁令须由外国保险互助组织所在国,或该国加入而日本未加入的国际机构实施;适用对象仍受再保险禁令、物资类别及船舶用途等条件约束。
船主责任保险用于应对船舶运营造成的第三方损害赔偿,包括油污事故等可能引发的高额索赔。日本船主责任相互保险组合(JPI)承保后,需要国际保险市场分担风险;日本在2012年建立政府特别措施,最初是为应对欧盟停止向运输伊朗原油的油轮提供再保险。
国土交通省的方案图示显示,船主先与JPI签订保险及赔偿履行担保合同,再就特定船舶与政府订立交付金合同并缴纳纳付金。发生符合条件的损害时,由保险方支付相应赔偿,政府再向保险方提供约定交付金,补足对应的再保险保障。
法案要纲规定,年度纳付金将分别按油轮、LNG运输一般船舶和特定石油产品运输一般船舶,参考相应保险费的国际水平,由政令确定金额。因此,新增船型的缴费水平仍是制度实施前需要明确的事项。
法案附则拟将2026财年政府交付金合同的担保上限合计设为约27.3万亿日元,同时保留国会另行议决限额的安排。该数额属于年度合同承诺上限,并非财政支出,实际交付金须依据符合条件的赔付义务发生。
本周二提交国会的另一项特别措施法案,单独针对货物及船舶保险遭遇外国再保险禁令的情形,拟在保险方应付金额超过其约定共同承担金额时,由政府提供交付金。其保险标的是货物和船舶财产,与本周五修法涉及的船主第三方赔偿责任保障分别处理。
本周五获内阁通过的船主责任保险修正案尚待完成立法。依照拟议附则,法律将在公布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由政令指定日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