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北京证券交易所
为了保障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预约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
以下为公告重点内容:
1. 本所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本所市场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对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证券申购和交易(以下统称交易)的适当性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对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3. 公司上市前的股东、通过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准入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4. 投资者应当配合会员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会员。 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会员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本所交易相关业务或者限制其交易权限。
详情请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