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特朗普政府一项关税政策作出裁定。位于纽约曼哈顿的该法院一个三人合议庭在周四作出分歧判决,认定特朗普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推出的10%全球性关税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一裁决出现在美国最高法院已于2026年2月20日推翻其此前另一轮关税之后,进一步对其经济政策形成冲击。
此次诉讼由一批小企业以及20多个以民主党执政为主的州共同提起。合议庭同意撤销相关关税措施的请求,但裁定的适用范围有限,仅立即阻止政府对两家起诉企业及华盛顿州执行该关税,同时强调并未发布“普遍禁制令”。对于其他同样提起诉讼的州,法院认为其不具备诉讼资格,因为这些州并非直接进口主体,而是基于企业转嫁成本导致商品价格上升所产生的间接损失提出主张。
对于未参与本案或仍在缴纳该关税的其他进口商而言,此次裁决的具体影响尚未明确。
在核心法律争议上,多数法官否定了政府关于“国际收支赤字”概念具有弹性的说法。裁决指出,特朗普发布关税公告时,并未证明该法律条文意义下的国际收支赤字真实存在,而是以“贸易逆差和经常账户赤字”替代相关概念,未能满足法律要求。
围绕总统在未经国会参与情况下单方面征收关税的权力问题,这一案件成为最新的司法阻力。此前,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实施的关税已被最高法院否决,理由是行政权越界。该裁决引发了进口商围绕退还约1700亿美元关税的诉讼,目前相关法律程序仍在推进。
美国司法部仍可将本案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一轮关税争议中,该上诉法院曾作出不利于特朗普政府的裁决。
第122条的适用条件成为争议焦点之一。该条款允许总统在美国面临“根本性国际收支问题”时采取临时关税措施。早在特朗普宣布征税前,学界与政策研究领域就已就其是否能够依据该条款建立稳固法律依据展开讨论。
在动用该条款的公告中,特朗普将征收关税的理由归因于美国“巨大且严重的”贸易逆差,并提到美国海外投资净收益为负等现象,认为这些都表明美国国际收支状况正在恶化。
根据法律规定,总统可在特定情况下对进口商品临时征税,以应对包括“严重国际收支赤字”以及“美元可能出现显著贬值”等问题。与其他贸易法律不同,第122条不要求事先由联邦机构开展调查,但相关措施仍可接受司法审查。
提起诉讼的企业和州政府则认为,该条款在美国放弃金本位制后已不再适用。他们指出,特朗普将“国际收支赤字”与贸易逆差混为一谈,从而错误地为关税政策提供法律依据,并称其公告在相关概念解释上存在“遗漏和曲解”。这些州强调,贸易逆差仅是国际收支构成的一部分。
第122条同时规定,关税税率上限为15%,且实施期限为150天,如需延长必须获得国会批准。特朗普曾表示有意将税率由10%上调至15%。
各州在诉状中还提出,该关税在适用上具有差别性,违反法律要求的非歧视原则。例如,一些来自加拿大、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的商品被不当豁免。
起诉材料还提到,在此前围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的诉讼中,特朗普政府曾承认贸易逆差“在概念上不同于国际收支赤字”。
与此同时,与第122条相关的争议出现之际,另一项围绕关税退还的法律程序正在推进。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法官理查德·伊顿(Richard Eaton)正负责监督大规模退税工作,并已要求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定期汇报一项用于处理大部分退款的自动化流程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