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全国股转公司
为了统筹好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整体协同发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将创新层投资者准入资金门槛由1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并于2021年9月17日发布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启动的新三板改革落地后,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投资者准入门槛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此外,办法还禁止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的人员参与股票交易。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目前已经允许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交易。
以下为公告重点摘要:
第三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 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业务。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创新层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基础层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第六条,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